中化施协发〔2020〕33号
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建立与化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结合的新型团体标准体系,规范中国化工施工企业协会工程建设标准管理,中国化工施工企业协会制定了《中国化工施工企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实施。
2020年8月17日
中国化工施工企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建办标[2016]57号),建立与化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政府标准)相结合的新型团体标准体系,规范中国化工施工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化施协)团体标准(以下简称中化施协标准)管理,助力化工建设行业技术进步、促进化工建设行业提质增效,提升化工建设行业综合竞争力,推进化工建设行业标准化工作进展,协调相关企业共同制定发布满足化工工程建设市场和创新需求的中化施协的团体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4号)、《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化施协标准编制的目的是为填补政府标准、细化政府标准和严于政府标准,在全国化工工程建设行业范围内统一技术和管理要求。
第三条 中化施协标准具体形式可包括各类标准、规程、导则、指南、手册等。
第四条 对需要在全国化工工程建设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领域内推荐应用的下列技术、管理要求,可制订中化施协标准:
(一)拟填补政府、行业标准空白的化工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通用或专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企业管理要求的。
(二)细化现行政府和行业标准的相关技术措施要求的。
(三)严于现行政府和行业标准的具体技术、管理措施要求的。
(四)化工工程建设专用的新工艺、新装备及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化工工程建设专有的工法、专利技。
(六)其他化工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技术、管理需要的。
第五条 中国化工施工企业协会是中化施协团体标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中化施协标准实行归口管理,负责中化施协标准编制计划、标准项目的审批、颁布、发行,并对标准的内容质量以及先进性、实用性负责。日常办事机构为协会秘书处。
第二章 标准的编制要求及程序
第六条 制订中化施协标准,要求其技术内容必须符合其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做到功能适用、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协调。
第七条 制订中化施协标准应当积极采用创新成果,在内容上体现先进性,将具有应用前景和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技术专利、工法,以及具有先进且独创性的企业标准纳入中化施协标准。拟纳入中化施协标准的技术专利,参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由主编单位责成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依许可声明中明确的条件办理。
第八条 制订中化施协标准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突出、科学合理、体现高水平。凡经过认真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且符合化工工程建设行业需求的,均可纳入中化施协标准。
第九条 制定中化施协标准,其条文规定应当严谨明确,文句简练,其内容深度、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前后一致。
第十条 中化施协标准制修订程序按立项、起草、征求意见、送审、报批五个阶段进行。
第十一条 立项阶段
(一)协会原则上每年3月和11月各发布一次征集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二)会员单位组织和个人均可根据市场和创新实际需求向协会秘书处提出标准的立项申请,并填写立项建议书,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准委)对立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通过论证后,在协会官方网站上进行为期30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发文正式立项。如标准未通过论证,则通知该标准提出者不予立项。
(三)标准立项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已完成标准编制的前期工作;
2.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3.主要起草单位和编制组主要负责人已安排落实
4.标准实施后应具有社会、经济或环境效益。
第十二条 起草阶段
(一)标准立项批准后,进行编制标准的起草工作。主编单位牵头落实标准编制组成员,拟订标准的工作大纲。工作大纲包括:标准编制的依据、背景、意义,主编参编单位组成、编制组成员名单,标准编制的工作基础,标准的主要章节内容,需要调查研究的主要问题,编制组成员分工及工作进度计划,其他需要安排的工作等内容。确定主要起草人员,组成标准编制组(以下简称“编制组”)。编制组原则上由主编单位建议提出组建方案,吸纳其他参编起草单位,邀请行业专家共同组成。在标准的起草过程中,由标准委行使监督指导管理职责。
(二)中化施协标准应按照GB/T 1 《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的规定及《中化施协团体标准编写指南》相关要求编写。
第十三条 征求意见阶段
(一)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经协会标准委审查后,面向各主要化工建设科研、设计、施工、服务及相关用户领域以信函或者网上公示的方式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30个工作日。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日期内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和依据。
(二)编制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并在分析研究后做出处理,不接受的应说明理由。编制组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形成标准送审稿,经确认后提交协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 送审阶段
(一)中化施协标准送审的文件一般应当包括: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送审报告、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如有)等。
(二)送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制订标准任务的来源;编制标准过程中所做的主要工作;标准中重点内容确定的依据及其成熟程度;与现行政府标准的关系(填补、细化、严于)及与国外相关标准水平的对比;标准实施后对补充化工工程建设技术市场需求或促进技术创新成果应用的预测,以及对标准先进性、前瞻性的初步评价;标准中尚存在主要问题和今后需要进行的主要工作;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等。
(三)中化施协标准送审文件应当在标准委专家审查会之前20个工作日,由主编单位发至协会秘书处。
(四)中化施协标准送审稿的审查,一般采取召开审查会议的形式。
(五)审查会议应设立不少于7人专家审查组,由标准委主持召开,专家审查组组长人选需经中化施协秘书处审核确认。参加审查会议的包括中化施协标准委相应专业技术专家、有关同业协会的代表(必要时)、相关的标准编制组的代表共同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对其中重要的或有争议的问题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和协商,集中代表的正确意见,对有争议并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应当提出倾向性审查意见。
(六)审查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其内容一般包括:审查会议概况、对标准编制过程评价、标准技术内容评价、主要修改意见和建议、其他审查意见(审查意见汇总表),以及审查会议代表名单、审查专家组签字名单等。
(七)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标准编制工作组应对审查稿及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修改。经修改确认后,重新上报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者,撤销该标准项目。
第十五条 报批阶段
(一)编制组根据审查会议的审查意见,修改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形成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标准的报批材料经主编单位审查后报协会标准委。
(二)报批材料包括报批函、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标准重要信息一览表、报批报告、送审稿审查会议纪要及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标准名称变更等有关批复文件(如有)、涉及专利相应材料(如有)、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如节能减排专题报告)等。
(三)主编单位将共同确认的标准报批材料(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一式三份,A4纸打印,不装订;其他报批材料一式两份,A4纸打印,装订成册)及电子版同时报中化施协秘书处。由中化施协标准委负责会同出版部门对共同确认的标准报批稿进行编辑,并形成出版印刷版报中化施协审批。
第三章 标准的审批、发布
第十六条 中化施协标准由中化施协审查批准、印刷出版及发布。
第十七条中化施协标准由中化施协秘书处统一编号,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中化施协统一社会团体代号CNACCE、中化施协标准顺序号xxx和年代号20xx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中化施协标准的编号为:
第十八条中化施协标准的出版印刷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统一要求。
第十九条 中化施协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且无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的中化施协标准,可纳入推荐为行业及国家标准选项。
第四章 标准的复审与修订
第二十条 中化施协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化工工程建设的需要,由中化施协适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复审。复审一般在中化施协标准实施后三年至五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一条 中化施协标准复审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由中化施协标准委负责办理。复审可以采取函审或会议审查,一般由参加过该标准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中化施协标准复审后,主编部门应当提出其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的意见,经中化施协标准委确认后报中化施协批准。
第二十三条 对确认继续有效的中化施协标准,当再版或汇编时,应在其封面或扉页上的标准编号下方增加“****年*月确认继续有效”。对确认继续有效或予以废止的中化施协标准,由中化施协秘书处在国家标准委网上公布。
第五章 标准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化施协标准发布后,由中化施协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中化施协标准日常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组织做好对中化施协标准的解释;
(二)负责中化施协标准宣传贯彻及推广;
(三)调查了解中化施协标准的实施情况,收集和研究国内外相关标准、资料及实践经验,参加相应的标准化活动;
(四)负责组织开展标准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五)负责中化施协标准具体项目的复审、修订和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 标准编制经费
第二十六条中化施协团体标准的经费来源:
(一)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赞助。
(二)编制单位的资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相关配套文件另行制定。中化施协秘书处负责组织,中化施协标准委负责起草制订,中化施协批准发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化施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