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绿色施工工程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和住建部《绿色施工工程导则》,按照协会《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开展创建优质工程活动管理办法》要求,为做好化学工业绿色施工工程评价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绿色发展的方针政策,树立化工行业绿色施工工程典型,激发企业绿色发展动能,推动化工施工项目绿色施工水平的提高。
第三条 化学工业绿色施工工程评价活动按照“协会组织,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价,社会监督”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 化学工业绿色施工工程评价分现场评价和综合评价两个阶段,综合评价在完成现场评价和绿色施工总结的基础上进行。
第二章 创建申请
第五条 参与创建绿色施工工程活动的项目应经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投资额在5亿元或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且申报单位对申报范围界区内的施工能够独立控制管理。
第六条 创建绿色施工工程可由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组织申请,凡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按照《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开展创建优质工程活动管理办法》要求,项目开工后及时填报《创建优质工程申请表》(附件1),随时报协会秘书处。
第七条 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凡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纳入协会创建绿色施工工程的工作范围。
第四章现场评价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不定期派遣咨询服务专家组开展现场咨询服务和评价活动,现场评价一般安排在项目施工高峰后期进行。
第九条 现场评价按照《化学工业绿色施工工程评分标准》(附件6)进行,评价应在申请单位自评价的基础上由专家组复核、审查确认,并将最终确认的结果记入现场评价记录。
第十条 咨询服务记录和现场评价记录均作为绿色施工工程综合评价的依据。
第五章总 结
第十一条 凡申请创建绿色施工工程建成交付使用,并完成现场评价的项目,应及时总结创建成果,报协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总结材料内容应包括:
1、封面(见附件2);
2、目录;
3、法人代表承诺书原件(格式见附件3);
4、绿色施工实施策划方案;
5、《创建绿色施工工程总结报告》(格式见附件4);
6、《化学工业绿色施工工程咨询服务记录》复印件;
7、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立项报告批复或项目备案登记);
8、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主要页);
9、工程交付文件复印件;
10、无5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证明原件(地方政府或监理单位出具的证明);
11、建设单位出具的绿色施工工程评价意见原件;
12、反映工程绿色施工的照片,并加简要文字说明;
13、介绍工程创建绿色施工工程情况的PPT电子文件或不超过5分钟的视频资料(仅报电子文件);
17、有关获奖证书。
第十三条 总结材料采用A4纸打印胶装成册,一式一份,同时报送电子文件一份,电子文件中《创建绿色施工工程总结报告》以Word格式提交。
第六章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每年定期组织绿色施工工程的综合评价,参加年度综合评价的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倡导的建设生态文明、推进绿色发展的政策法规要求;
2、建设程序合法合规,建设手续齐全;
3、投资额在5亿元或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
4、应按照协会要求填报《创建优质工程申请表》,并纳入协会创建绿色施工工程工作范围,并完成现场专家评价。
5、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交接,交工不超过2年;
6、按照本办法完成总结材料的申报。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不得参与综合评价: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主管部门以及行业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材料、技术、工艺和设备;
2、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
3、发生5万元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环境污染事件;
4、工地因违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与通报批评的;
5、施工扰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6、施工中因“四节一环保”问题被政府管理部门处罚的;
7、发生群体传染病、食物中毒等责任事故的。
第十六条 符合绿色施工工程的条件:
1、 绿色施工管理成效显著;
2、 绿色施工创新成果突出,可复制可推广;
3、 绿色施工管理水平总体达到同时期行业先进水平;
4、 绿色施工现场评分达到85分及以上。
第十七条 协会秘书处对项目提交的总结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家分组对每个项目按照《化学工业绿色施工工程综合评价表》(附件5)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组织召集综合评价工作委员会,召开化学工业绿色施工工程综合评价会,听取专家组对项目综合评价情况及推荐意见的汇报,审阅项目总结申报材料,评价确定绿色施工工程名单。
第七章 其它
第十九条 被评价为化学工业绿色施工工程的项目,在中国化工施工企业协会网站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协会发文公布。
第二十条 对创建绿色施工工程成绩突出的单位或项目,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推广交流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化工施工企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化学工业工程绿色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价办法》(试行)(2021)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化学工业绿色施工工程评价办法》《化学工业安全文明工地评价办法》的通知
中化施协发[2022]19号
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规范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创建优质工程活动,协会制修订了《化学工业绿色施工工程评价办法》(试行)、《化学工业安全文明工地评价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