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介绍

化工工程建设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化工工程建设行业实际情况制订。


第二条 化工工程建设行业企业信用评价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通行的信用等级评价惯例,并结合化工工程建设行业企业的实际特点,建立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体系,设计化工工程建设行业所涵盖的信用评价指标,并按照一定程序,归集企业信用信息,经过科学、合理、公正、权威的评价,分别确定其信用等级并予公示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开展化工工程建设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旨在规范化工工程建设行业信用秩序和竞争环境,以培养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的经营理念为目标,依托刊物、网站和媒体,拓展实际信用应用,强化行业的诚信和自律意识,切实推进化工工程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和增强企业国际、国内竞争实力。


第四条 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严格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

(二)坚持服务会员企业,不以盈利为目的原则;

(三)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化工工程建设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中国化工施工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工作采用与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合作的方式进行。协会设信用评价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评领导小组”),协会秘书处设信用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评办公室”)。


第六条 信评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委员若干人组成;组长由协会理事长担任,副组长由协会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委员由化工工程建设企业相关领导、行业专家及协会秘书处相关工作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信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应具备丰富的化工工程建设行业及有关的企业或项目等方面的管理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水平,有较高的影响力和权威性。


第八条  信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方针政策,积极推动化工工程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评工作的开展;

(二)解决信评工作中的问题与矛盾,裁决争端;

(三)研究决定信评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信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信评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管理制度、规划计划等的编制;

(二)负责申请评价单位的申报与评审的管理,包括评价工作的组织、办理信用评级证书、标牌等相关事宜;

(三)负责行业信用评价的培训,包括参评单位、专家等管理工作;

(四)负责行业信用评价信息管理,包括参评单位(含复评单位)的动态信誉信息的采集、披露、跟踪、异议处理、信息安全以及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等;

(五)负责行业信用评价宣传和推广工作,宣传推广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和产品,引导使用信用企业产品,使诚信企业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

(六)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络、沟通;

(七)负责与协会聘用的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的联络、沟通和监督,审核第三方信评机构的工作过程和工作结果;

(八)负责行业信用评价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评价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十条 信用评价对象为化工工程建设行业企业及产业链上下游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  参评企业须满足以下基本申请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成立已满三个会计年度,近三年均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处于持续经营状态,非即将关、停的企业;

(三)申报资料齐全、内容翔实;

(四)单位评价期内(近三年)未出现重大违法违规、重大质量、安全及环保事故及其它失信行为;

(五)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四章 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及评分方法

第十二条 化工工程建设行业信用等级评价方法根据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历史与未来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化工工程建设行业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AAA、AA、A、B、C 三等五级。

(一)“三等”指:A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较好;B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一般;C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较差;

(二)“五级”指:AAA级、AA级、A级、B级及C级。其中AAA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很好;AA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好;A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较好;B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一般;C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较差。


第十四条 行业信用评价综合评分定级标准:

80.0分及以上为AAA级;

70.0—小于80.0分为AA级;

60.0—小于70.0分为A级;

50.0—小于60.0分为B级;

50.0分以下为C级。


第十五条 评分办法及评价标准制定与管理:

(一)评分办法。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尽可能减少信用评价主体对被评价主体的自由裁量,保证信用等级的客观、公正性。

(二)评价标准制定与管理。信用评价应从市场主体履行社会承诺的意愿、能力和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由协会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行业专家结合行业特点制订。同时,在评价过程中不断对各领域指标体系进行修订完善。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六条 对首次参加行业信用评价的企业,按照“申请提交-第三方评审-信评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公示-结果公告-发证及宣传推广-年度复查-重新申报”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提交。参评企业根据“信用评价申报条件”进行自我分析后,向协会信评办公室提交《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书》及相关资料。参评企业在提交初评及复查资料时,须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及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第三方评审。信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整理后提交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依照对应领域的评价指标体系逐项评价打分,核实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有疑问的,由信评办公室与参评企业联系,要求提供补充资料,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和评价。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在限定时间内出具参评企业的《企业信用等级初评结果》,初步拟定参评企业信用等级。

(三)信评领导小组审定。组织召开信评领导小组审定会,对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的初评结果进行审议,对无异议的企业,按照初评结果确定信用等级;对有异议的企业,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决定。

(四)结果公示。信评办公室在协会官网等媒体上对申报企业的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自然日)。听取并认真采纳社会的反馈意见,在公示期内,接受书面方式监督举报。

(五)结果公告。参评企业通过公示期后,由信评办公室将正式评价结果进行公告。公告日期即是证书或标牌的有效期起始时间。

(六)发证及宣传推广。协会向参评企业颁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以及统一样式的信用等级证书和标牌,并向相关组织、机构等推荐,积极创建应用场景,宣传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七)年度复审。企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发证之日起生效。

1、有效期内企业可申请升级评审,有效期满后继续参加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需重新申报;

2、信用等级有效期内,被评主体需接受年度复审,每次年度复审需提前2个月向信评办公室提交《信用评价年度复审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经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评审出具复审结果后,对级别没有调整的企业,按照复审结果进行公示;对于级别有调整的企业,将调整结果按照复审结果进行公示,对有异议的企业,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决定。对不积极参与年度复审,造成信用资料不连续、不完整的,根据情况视为信用资料缺失,采取降级处理。

3、信用等级年度复审符合更高级别企业,上调相应信用等级,并颁发上调等级后的证书和标牌;年度复审合格者继续享有原信用等级;轻度不合格者将相应下调信用等级,并颁发下调等级后的证书和标牌;严重不合格者则取消原信用等级,收回已颁发的证书和标牌。

4、参评企业在取得信用等级的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评办公室将在协会网站、媒体上进行公示的同时,及时吊销该企业的现有信用等级:

(1)经营过程中因自身严重过错,造成国家、集体利益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2)经营过程中出现严重失信、市场违规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丧失诚信原则的事件。

(八)重新申报。为维持信用等级的有效性和连续性,参评企业在有效期满后要继续参评者,应提前3个月重新向信评办公室提出信用评价申请,信评办按上述程序对参评企业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认定。



第六章 管理费用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费用收支。协会不参与费用收取,本着“自愿参与、为行业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执行,严格收费标准及其财务管理,企业直接向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支付评价费用。收费仅用于第三方评审服务费、舆情调查费、专家评审费、证牌工本费、宣传推广费、系统运维费等各项费用。如确有必要,须对企业现场核查和访谈的,专家的交通费、食宿费等由企业另行承担。不收取其他形式的评价赞助费。



第七章 评价结果的推广和使用

第十八条 为了树立化工工程建设行业信用评价品牌,提升行业企业的市场竞争实力,协会加大宣传力度,引导行业舆论导向。协会信评办公室将对信用评价结果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渠道公开宣传:

(一)协会官方网站、刊物和自有媒体等,全国行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中国商务信用平台等第三方信用公示平台;

(二)化工工程建设行业相关媒体;

(三)协会年会和年度信用工作会议等活动;

(四)通过其他渠道向社会公开宣传。


第十九条 取得相应信用等级的企业,可以在以下方面合理使用信用等级评价的结果:

(一)法律法规允许的企业形象宣传;

(二)产品品牌、包装、说明书、合格证等上面使用信用评价等级标识;

(三)向供应商、客户展示企业信用能力;

(四)向政府监管机构展示企业信用品质;

(五)其他需要使用信用评价等级证书和标识的范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协会信用评价工作坚持对参评企业做出客观、科学、公平、公正的评价。严格自律,接受国家相关部门、会员企业、媒体及社会各方面的咨询、评议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信评办公室严格遵守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信用评价工作人员公正廉洁,实事求是,工作认真,不得泄露未经申评企业许可的企业秘密。参评企业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纪律的企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撤销申报资格等处分。


第二十二条 协会有权对取得信用等级的企业在评价有效期内实行实时监管,随时调查了解企业信用动态。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及权威性,对于信用评价的第三方合作机构,应选取具有相关征信资质,有服务行业协会信用评价工作经验的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化工工程建设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及信用报告等结论所引用的数据来源于参评方自主申报、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公开发布的行政奖励、行政处罚、失信记录、资质荣誉等可通过常规途径获得的信息,协会不保证引用数据及信息的准确性及完整性,评价观点仅供参考,协会保留对此评价结论的解释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化工施工企业协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报通知



附件1:信用等级评价申请表

附件2:化工工程建设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费用汇款回执



申报流程